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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6-09-20

一、办理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度物业费。

二、办理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材料;

(3)房屋权属材料: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

(4)物业费支出凭证,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供:

——能够提供物业费发票的,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载明的项目应当属于物业管理服务类,票面显示为“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服务费”,不包括停车服务费、车位管理费、系统使用费以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费用支出。发票应当载明申请人本人或者其配偶信息、缴费时段以及房屋坐落;

——无法提供物业费发票的,应当签署物业费缴纳诚信承诺书。

三、办理方式

物业费提取业务自2026年10月9日起开始办理,实行预约制。申请人可自2026年9月20日起,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线上渠道进行预约,并在预约时段内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或者在预约时段内携带规定的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线下办理。

四、提取额度

(1)能够提供物业费发票的,提取金额按照当年度发票显示实际支付的物业费金额计算,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5000元; 

(2)无法提供物业费发票的,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000元。

五、办理频次

同一家庭每自然年度限申请一次物业费提取。

六、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