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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住住房装修和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2026-09-20

关于开展自住住房装修和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宁金管规〔2026〕4 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自住住房装修和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6年9月20日(含)以后,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装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装修发票金额核定,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家庭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申请时限为自装修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内。同一家庭限申请一次装修提取,同一套住房限办理一次装修提取业务。

二、支持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度物业费。能够提供物业费发票的,提取额度按当年度实际支付的住房物业费发票金额核定,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5000元;无法提供物业费发票的,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000元。同一家庭每自然年度限申请一次物业费提取。

三、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管理和信用惩戒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记录。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