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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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住住房装修和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政策解读

2026-09-20

一、支持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政策内容

2026年9月20日(含)以后,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装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装修发票金额核定,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家庭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申请时限为自装修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内。同一家庭限申请一次装修提取,同一套住房限办理一次装修提取业务。

(二)制定背景

该政策旨在落实新修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顺应住房发展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住有优居”转变,支持缴存人改善住房条件,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生保障效能。

(三)办理方法

1.提取条件: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②装修的住房为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居住其内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不包括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性质房屋以及权属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房屋。③申请人此前未申请过装修提取,装修的住房亦未办理过装修提取业务。④申请人不属于尚在惩戒期限内的住房公积金领域失信主体。

2.提取频次:同一家庭限申请一次装修提取;同一套住房限办理一次装修提取业务。

3.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以家庭(申请人及配偶)为单位计算,并按照家庭首次提交材料进行核定。提取金额按装修发票金额据实核定,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按装修房屋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计算的金额(装修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最高上限为15万元。

4.提取期限:装修行为(包括装修合同签订、装修施工、装修发票开具、装修款项支付等)发生在2026年9月20日(含)以后,且申请人应在装修发票开具之日一年内提出装修提取申请。发票开具日期应与装修合同约定的时间相匹配。

5.提取材料及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材料;

(3)房屋权属材料: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

(4)装修合同:申请人与依法设立并具有住宅装饰装修经营范围的企业签订的书面装修合同,合同应当载明装修房屋坐落、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5)装修发票:依法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装修施工费用发票,发票载明的项目应当属于建筑服务类。发票应当载明装修房屋坐落和装修项目名称。

——自行购买装修材料的销售发票,发票载明的项目应当属于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票面显示为陶瓷、石材、木材、涂料、门窗、地板、卫生洁具、五金等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类货物,不包括购买家具、家用电器、家用纺织品和装饰陈设品等可移动物品的支出。发票应当载明申请人本人或者其配偶信息以及装修房屋坐落。

(6)支付凭证:与装修合同、装修发票信息相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卡签购单等付款凭证,收款人应当与装修发票销售方名称一致。

装修合同、装修发票、支付凭证中的装修委托人、房屋坐落、价款金额等要素应当相互一致、相互印证。

6.操作方法:装修提取业务自2026年10月9日起开始办理,实行预约制。申请人可自2026年9月20日起,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线上渠道进行预约,并在预约时段内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或者在预约时段内携带规定的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线下办理。

二、支持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政策内容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度物业费。能够提供物业费发票的,提取额度按当年度实际支付的住房物业费发票金额核定,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5000元;无法提供物业费发票的,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000元。同一家庭每自然年度限申请一次物业费提取。

(二)制定背景

该政策旨在落实新修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拓展住房全生命周期使用场景,减轻缴存人居住负担,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三)办理方式

1.提取条件:①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②住房为申请人及配偶名下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居住其内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不包括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性质房屋以及权属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房屋,且该住房实际发生物业费支出。③申请人及配偶当年度未就其他住房申请过物业费提取,申请的住房当年度亦未办理过物业费提取。当年度指申请日所在自然年度。④申请人不属于尚在惩戒期限内的住房公积金领域失信主体。

2.提取频次:同一家庭每自然年度限申请一次物业费提取。

3.提取额度:物业费提取以家庭(申请人及配偶)为单位按年度核定额度,并按照家庭首次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1)能够提供物业费发票的,提取金额按照当年度发票显示实际支付的物业费金额计算,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5000元; 

(2)无法提供物业费发票的,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000元。

4.提取材料及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材料;

(3)房屋权属材料: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

(4)物业费支出凭证,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供:

——能够提供物业费发票的,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载明的项目应当属于物业管理服务类,票面显示为“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服务费”,不包括停车服务费、车位管理费、系统使用费以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费用支出。发票应当载明申请人本人或者其配偶信息、缴费时段以及房屋坐落;

——无法提供物业费发票的,应当签署物业费缴纳诚信承诺书。

5.操作方法:物业费提取业务自2026年10月9日起开始办理,实行预约制。申请人可自2026年9月20日起,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线上渠道进行预约,并在预约时段内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或者在预约时段内携带规定的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线下办理。

三、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管理和信用惩戒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记录。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并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针对缴存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对应的住房消费行为撤销或终止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个人账户;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失信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管理。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办。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协助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或提供虚假合同、虚假发票等便利条件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