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公示(宁金管决字〔2025〕第384号)
2025-09-02
1.行政相对人名称: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作出行政决定机关: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作出行政决定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5.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6.行政处理文书文号:宁金管决字〔2025〕第384号
7.行政处理决定作出日期:2025年8月18日
8.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内容:责令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9.救济途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